沒有勞動合同辭職不給工資怎麼辦
有些私人老闆為了逃避對員工的責任,會與員工協商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格外工資會多給一些,受到利益的誘惑不少勞動者還是選擇聽從老闆的安排。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在辭職之後老闆也會以此為藉口不發工資。那麼沒有勞動合同辭職不給工資怎麼辦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闆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需要注意的問題:
1、時效問題。申請勞動仲裁的,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證據問題。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比如同事、工作證,工作服都可以。
相關法律法規: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無論勞動者是因為什麼原因而向單位辭職,此時對於其應得的工資都是應當及時結清的,而要是因為勞動者辭職給單位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的話,則可以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但這不能作為不結清工資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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