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不給辭職的工資怎麼辦?
一、沒簽勞動合同不給辭職的工資怎麼辦?
首先要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及拖欠工資的數額,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證明等。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錄音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於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為,除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有了足夠的證據後可以先和老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十五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二、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否屬於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滿一個月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對於雙倍工資的性質意見,認為雙倍工資屬於勞動報酬性質。理由包括:
首先,雙倍工資數額的產生是依託於勞動者當月的勞動報酬數額;
其次,雙倍工資應當是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這也與勞動報酬的發放週期是一致的。
認為雙倍工資屬於賠償金性質。理由主要是雙倍工資的產生與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勞動付出沒有關係。雙倍工資責任是法律對於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性賠償責任。
三、未籤勞動合同未必雙倍工資
具備勞動合同基本條款、能夠確立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入職審批表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援。在案件審理中,應綜合整體情況,將雙倍工資支付責任的規定進行目的解釋,若用人單位具有書面訂約行為外觀,不具有不訂立合同的內心意思,且勞動者存在找人代簽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單位雙倍工資支付責任的適用。
可歸責是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承擔二倍工資的基本原則,勞動者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要求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不能主張二倍工資。
人事負責人負有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職責。在用人單位盡到誠實信用、謹慎注意義務的情況下,人事負責人因失職甚至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主張二倍工資罰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綜合上面所說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算是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而且在辭職的時候還不給工資,這種行為必定就會加重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就可以利用一切的法律手段要回屬於自己的工資,並要求合法的賠償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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