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1、若是職員是因為工傷患病,且需要修病假時,那麼在養病期間仍然具有患病前的工資待遇,且是患病前一年的平均月工資;
2、若是職員不是因工作原因患的病,並且要修病假時,那麼僅由其職員所在公司支付可以低於最低工資的救治費用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第二條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第三條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三)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者病假的有關規定有當員工在就職期間期間患病或者負傷,企業應該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為員工安排三個月到一年的長假作為醫療期。如果員工的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應該為員工安排三個月的醫療期。如果工作滿五年的話,那麼就需要安排六個月的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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