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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有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有賠償金?

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有賠償金

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自第二個月第一天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並不引起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用人單位是否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得看其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之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成立之日,並不是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而是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日。

經濟補償金=本人工資×工作年限,其中本人工資為勞動關係終止之日前12個月所有貨幣性收入的平均數,工作年限為滿一年算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算半個月,六個月到一年的算一個月。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需支付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二、哪些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在單位開始工作起,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必須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不與補籤的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有爭議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