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條件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條件有哪些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勞動法辭退員工後一般多久發工資
新勞動法無此規定,但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此規定,應在辭退員工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要根據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位要辭退員工, 很多時候都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此時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但若是符合規定的條件,也是允許雙方當事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被單位辭退,在辦理完結相應的工作交接手續之後,有權要求單位馬上付清之前未結算的工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對結算工資的時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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