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有哪些條件
開除員工其實很多時候都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當然,這也是單位在行使自己的解除權。而根據法律方面的要求,在開除員工的時候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不然單位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那究竟開除員工有哪些條件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有哪些條件
關於開除員工有哪些條件,或者說什麼情形可以辭退員工,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條需注意兩點:
a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併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而不是勞動者病傷治癒實際需要的醫療期。醫療期期限要依據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來確定。
b 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⑴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⑴客觀情況,是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如自然條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給條件、生產裝置條件、產品銷售條件、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
⑵發生重大變化有兩個前提:不可抗力和未為當事人預料且不能為當事人預料:比如:地震、水災、戰爭或國家經濟調整、企業兼併、遷移,資產轉移等。如果這些重大變化足以使原勞動合同發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變化,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合同變更問題與此勞動者協商;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就沒有存續的必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我們瞭解到了開除員工有哪些條件。出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在《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相應的限制,換言之也就是不允許用人單位隨意的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避免給勞動者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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