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怎麼處理?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怎麼處理?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但是實際中經常發生由於用工單位違約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鄭與廣告公司的主要爭議焦點也在於此。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作為勞動者的員工應注意事項有:
1、自己提出解除動議,無經濟補償金,因此慎寫“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辭職信”;
2、簽訂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以書面形式明確解除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工資結算等事項;
3、儘量避免解除協議和補償協議的分離;
4、以單位的書面解除通知為解除日,以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並確保在未收到書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協議之前應當正常出勤。
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的合同問題首先需要雙方在權責問題上明白自己的相關責任。對於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所需要承擔的相關責任需要了解清楚並且對此確定好有關的賠償事宜。並且用人單位必須支付清楚員工所有的有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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