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關係社保的錢能取出來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因此繳納社保是公司的義務,自勞動合同簽訂起,就應該繳納社保。
那麼有哪些情況可以取出來呢?可以分為幾大類:
1出國定居
如果你要出國定居了,國內的戶已經被銷掉,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把你賬戶內的錢取出來了;
2、投保人意外去世
比較不幸的了,如果投保人還沒到退休年齡就去世了,個人賬戶的錢就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了;
3、投保人退休,未交滿15年
我們可能在倆家公司或兩個省份都交了社保,如果在一方結束勞動關係的時候,就可以把賬戶內的餘額取出來了,最後一種就是投保人到了退休的年齡了,但是社保未繳夠15年,這時就有兩種選擇了,第一種是把未交齊的社保全部交齊,然後去領取養老金,還有一種選擇直接把賬戶內的餘額全部取出來。
如果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社保裡的錢是取不出來的,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立即訂立書面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報酬,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損害勞動者權益,用暴力威脅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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