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是正式工資的多少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彼此熟悉的一個階段,在試用期間,雖然工資和正式工作後工資有所區別,但是用人單位也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給勞動者發放工資的,因此很多人就關心,試用期工資是正式工資的多少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一、試用期工資是正式工資的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認定試用期應該注意什麼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不管試用期之後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由上可知,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的工資是正式工資的8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還要注意,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是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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