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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能否委託他人代替上班呢

勞動用工具有人身屬性,是不可替代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締結勞動關係後,應當由其本人親自、全面地履行勞動義務。某些替代性高的崗位,勞動者無法到崗的,必須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方可由他人替代,勞動者擅自安排他人替代上班,用人單位不予接受的,可作曠工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者未經用人單位同意能否委託他人代替上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