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合同到期自動解除勞動關係如何應對
派遣工在我們社會中太常見了,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派遣工的存在,他們每天辛勤的工作,派遣工的權利利益更是需要我們每個人尊重維護。針對派遣工合同到期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我們是否也應該多多瞭解一下以此來更好的維護他們的權益。
一、基本情況
首先了解一下關於勞務派遣關係的知識。勞務派遣關係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往實際用工單位工作,由派遣活動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派遣主體有三方,即勞動派遣單位、實際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全部義務。雙方如因履行勞務派遣合同發生爭議,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派遣單位形成契約關係、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務關係,發生爭議由民法來調整。
二、法規制度
1、《勞動法》相關內容
《勞動法》明確規定只有在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失等過失性錯誤的情況下才存在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務公司不得依據該約定隨意終止勞動合同。
2、連鎖勞動法規:
第四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和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標準的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每一種勞動都需要我們尊重,每一種勞動關係都需要我們保護維護,關於派遣工合同到期自動解除勞動關係問題,不僅需要派遣工自己掌握瞭解,我們身為社會中的一員,也有責任義務掌握清楚,這也是對我們自己負責,對我們社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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