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的員工如果要辭退賠多少?
一、五年的員工如果要辭退賠多少?
五年的員工如果要辭退賠償的數額需要區分具體的情況,如果員工嚴重違法,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補償,反而可能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如果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被辭退,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時間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二個月本人工資)。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成立比較久的單位肯定會有資歷比較老的員工,這些員工在單位也不一定會保留職位的,一旦員工有錯誤而單位不得已將其辭退的話是沒有賠償的,只有在單位主動辭退的情況下才會給與其工作年限相關的工資份額作為經濟上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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