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求員工賠償代通知金怎麼辦?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會不斷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在現實生活中出現如下的法律問題時如:企業要求員工賠償代通知金我們應該怎麼辦呢?下面就有我們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案例分析來幫助大家。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說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注意:
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1、N 1是實踐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常用的補償標準,但還是存在對法律規定理解的誤區。合法理由是什麼呢?2n有什麼依據呢?單位提出的情況下,合法理由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其中,只有第四十條存在代通知金。
2、2N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十六條中說的是協商一致,如果單位協商了,員工不同意,也可以要求2n嗎《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中情況規定(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是不能同意的。一定要學會運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妥協。面對不合理的要求要拒絕,而且是肯定的拒絕。不能有任何的迴旋餘地。謝謝大家的觀看。如果還有相關問題,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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