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提前解除勞動關係要提前多久告知單位?
員工和企業簽署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後,如果有了更好的工作機會,員工是可以提出離職的。按照勞動法規定,作為員工和企業中的任何一方,都有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當然,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也不是隨意的,需要按照程式辦理。那麼員工申請提前解除勞動關係要提前多久告知單位?下面小編給廣大職工普及下這個職場知識。
一、員工申請提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提前多久告知單位?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常見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常見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很多,有員工單方面提出的,也有單位提出的。按照規定,員工申請提前解除勞動關係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等單位批准後,就可以正常辦理離職手續了。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員工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當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員工可以不用提前通知,自行離職,不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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