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位在孕期辭退員工可以申請賠償嗎?
一、如果單位在孕期辭退員工可以申請賠償嗎?
是可以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做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賠償金;如不是違法解除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解除的,但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限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體檢,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本領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限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工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持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紀不夠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賠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2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準則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2年的,按2年計量;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賠償。
勞動者月薪水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準則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賠償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薪水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限定支付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雖說是用人單位的權利,但對於員工在三期中而被辭退的,那麼這完全是屬於違反了勞動法,對於當事人完全是有理由申請相應的經濟補償,從而讓用人單位付出相應的代價,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勞動法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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