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是硬性規定嗎?
當我們進入一家企業後,我們首先就是需要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了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與我們在往後的工作中如果發生一些糾紛的時候,我們才能用勞動合同證明我們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這樣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的開除我們,如果公司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滿足解約相關條件並且提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我們,不然就需要向我們賠償代通知金,那麼代通知金是硬性規定嗎,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代通知金是硬性規定嗎?
代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但是在勞動合同法中有規定,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二、代通知金分類有哪些?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三、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通過以上小編為大家的總結,相信大家對代通知金是硬性規定嗎等問題都有了大概的瞭解了,代通知金不是法律用語,但是在勞動合同法中是有規定如果公司想要單方面的對我們進行解除勞動合同,且滿足以上情況要求沒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我們,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向我們進行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這裡的賠償也就是指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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