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開除取保候審職工嗎?
在生活工作中,有的單位職工可能因為犯事而被司法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雖然只能符合條件又獲得了取保候審,但作為用人單位可能也會以此為理由想要開除職工。那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單位可以開除取保候審職工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可以開除取保候審職工嗎?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23號),關於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辭退處理的問題,可參照《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有關規定辦理。即:“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後,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辭退規定若干問題解答》(勞人勞[1987]31號)的意見,企業不分大小,都有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對一些小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是否需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由各省政府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辭退職工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國務院《辭退規定》,職工被辭退時,可以向企業索取“辭退證明書”,並以此向失業保險部門進行失業登記,按失業保險的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對辭退處理不服,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規定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辭退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意見,企業應根據《辭退規定》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或完善廠規廠紀,廠規廠紀經職代會通過後,由廠長按照廠規廠紀行使辭退違紀職工的審批權。
從以上介紹中可以得知,要是職工被司法機關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那此時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與取保候審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換言之就是可以開除、辭退該職工。而作為被辭退的職工其實也是享有一定的權利,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一併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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