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原則是
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責任原則是:
一是一律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二對由雙方隸屬關係引起的勞動爭議,如對企業開除發生的爭議,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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