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哪些環節?
不少勞動者表示,在找工作的時候,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需要勞動者提供相應的,被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有不少人對於被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是很瞭解,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被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經歷哪些環節?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原因外,還必須依照程式進行,否則,就構成違法解除合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解除勞動合同須經以下三個環節:
1、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
(1)用人單位對於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徵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2、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簽訂協議環節。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為正式公佈裁員方案。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依法簽訂書面協議。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環節。
(1)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2)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這些人認為,這樣做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的勞動法的規定,其實確實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也是需要經歷一定的程式的,一般來說是有三個步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經過相應的程式,那麼是可以提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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