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能解僱隱婚的女員工
勞動關係1.27W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不可以因女員工隱瞞婚育事實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的婚育狀況應屬個人隱私,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該隱私資訊與履行勞動合同存在直接的關聯關係,否則勞動者無向用人單位告知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招聘的崗位不是孕婦禁忌性質的崗位或者不適合孕婦從事的崗位,那麼女性員工是否結婚、懷孕屬於個人隱私,有權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關資訊。
如果女性員工作出不實的陳述,那麼這種隱瞞行為只能對其進行道德評價,而法律上基於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不認為該不實陳述是欺詐或是違反誠實信用,因此不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如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週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者的婚育狀況應屬個人隱私,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該隱私資訊與履行勞動合同存在直接的關聯關係,否則勞動者無向用人單位告知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招聘的崗位不是孕婦禁忌性質的崗位或者不適合孕婦從事的崗位,那麼女性員工是否結婚、懷孕屬於個人隱私,有權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關資訊。
如果女性員工作出不實的陳述,那麼這種隱瞞行為只能對其進行道德評價,而法律上基於對婦女權益的保護;
不認為該不實陳述是欺詐或是違反誠實信用,因此不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如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週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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