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休產假是否應該帶薪
一、女職工休產假是否應該帶薪
女職工休產假是帶薪,但並不是按帶薪休假算的,而是給生育津貼,是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產假期間工資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為準,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高出部分,不做扣除。
二、休完產假還能再休年休假嗎?
從政策層面講,《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說,公司不能單方面說因為產假時間長,年休假就不再享受了。事實上,勞動者享受了某些假期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根據上述規定,請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職工,具備相應條件後,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但產假顯然不在其列。
事實上,這兩個假期是完全不同的。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享有的休假權利;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勞動者,根據其累計工齡享受的一定時間的帶薪年休假。由此可見,產假是針對生育女職工的一種特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而年休假是針對所有符合條件職工的一種普遍規定,是一種普通的權利。對女職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規定權利而喪失普通權利。這也就是說,女職工休了產假後,仍然有權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但是,對於年休假時間點的選擇權歸屬問題,應當根據情況確定。如果是當年假期當年安排,用人單位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確定時間點的決定權;如果是跨年度安排,就應當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計劃生育外也可以享受產假,但是不能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這裡需區分產假與產假待遇這二個不同的概念。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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