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傷認定需要材料都有哪些
除了用人單位可以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外,受傷職工也是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但在不同的主體申請認定下,法律中規定的材料不一樣,一般材料的提供關係著認定結果,因此需要認真對待。那到底個人工傷認定需要材料都有哪些?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個人工傷認定需要材料都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如不按規定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門進行工傷認定,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有時效限制的。企業申請的應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職工個人或家屬申請的,自受傷之日起1年內向上述部門提出,過了時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不會予以受理了。
個人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上述部門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寫即可);
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
3、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其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4、如果是親屬提出還需要提交有關親屬關係證明和委託書;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工傷認定的起算時間
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一年內。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口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其中個人申請進行認定和用人單位申請進行認定,不僅僅在需要的材料上面不一樣,在時限規定上面也有所不同,這也是需要注意的另一方面。如果不小心超過了規定申請時限,則就要承擔不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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