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要拿到哪一些材料
辭職後要拿下列資料:
1.完成工作交接,並簽署相應的交接表格。
2.確認社保的交接完成的資料。
3.離職證明。同時,在勞動手冊上蓋好解除勞動關係章。
4.有競業禁止約定的還需要保留簽訂的競業禁止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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