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全額扣除工資
勞動者在履行職務行為過程中,因本人過錯違反勞動合同相關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綜合考慮勞動者的主觀過錯大小、收入情況、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損害賠償的約定等因素,而不是一概而論地按照全額損失來主張賠償。也就是說,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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