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員工工資
一、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員工工資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勞動者的工資。”但是,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遭遇公司剋扣工資怎麼維權
1、雙方協商解決。
首先勞動者應該跟公司協商,在和平友好的條件下達成一致。
2、申請調解。
勞動者遭遇剋扣工資可以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提請處理。
勞動者可以將勞動糾紛直接提請處理,勞動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前置程式,只有經過勞動仲裁裁決後,才可以進行勞動糾紛訴訟。
4、訴訟解決。
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勞動糾紛是由不服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勞動者因為工資等問題,對勞動仲裁的裁決不滿意而想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用人單位扣工資的行為,我們需要區別對待。首先單位剋扣工資肯定是違法行為,這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出現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單位可以代扣代繳一些費用,包括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保費用、需要勞動者繳納的個稅等等。這些情況下,可以說單位扣工資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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