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是什麼?
1、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
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2、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訊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後與發包方分成收益,
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係,收益也可以獨佔
二、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學術界一直有爭議,主要分為債權說和物權說。債權說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本質上是一種聯產承包合同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由合同確立,它只能約束髮包方和承包方,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農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債權性質。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爭論中,多數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其理論依據是承包人一經承包農村土地,就使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權能從所有權這一典型物權中脫離出來,具有排斥包括髮包人在內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這正好符合物權作為對世權的根本性質。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幾種方式?
1、轉包。轉包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得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發包人備案。
3、互換。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互換是種互易合同。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4、轉讓。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滅失。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在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來源,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轉讓的物件應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概念還是有一定差別的,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由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約定相關的權利的,而土地使用權這是獨佔的。民眾可以在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後,再把土地使用權承包出去,由承包方具體來進行經營,在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也無從談起。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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