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糾紛怎麼處理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糾紛怎麼處理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當給予變更。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居住時間長短);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4) 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居住時間長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局面確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公房承租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承租人特指一人,即租賃合同或租賃登記冊、租賃證等有效資料上記載的承租人,一般多為家長或工作單位。廣義的承租人則除了證件標明的一人外,還包括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權利,另一方當然享有;即便一方婚前承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符合一定條件,離婚任何一方均可承租。家庭成員時常作為能否分房及分多大面積的重要考慮因素。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發生糾紛時,一般由這類人到我國的房屋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產權辦理。保護這類人的實際權益,對該類房屋的實際權益進行相應的轉移。相關的房屋產權辦理,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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