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時效是多久?
房屋買賣合同法定解除權的時效三個月,具體的解除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解除合同的種類
(一)約定解除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單方解除權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對於售賣房屋的人、或者是開發商來說,若是發現購買房屋的一方沒有及時支付房款,那麼可以催告對方付錢,如果經催告後依舊不付款的,此時售賣房屋的一方就可以限定的時效範圍內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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