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訴訟解除時效是多久?
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法院認為,解除權的制度設計,係為了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防止違約方利用違約獲利,賦予守約方解除權,系公平正義之體現,但若允許解除權在過長的期限內行使,動輒廢止既有的合同關係,恢復原狀,則破壞現存法律秩序,不利於交易穩定。
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商品房買賣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式。沒有通知的,法院應該行使釋明權,要求主張解除的一方及時向對方通知解除。問題是,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於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二、房屋買賣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3、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要求賠償損失。
4、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後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就應該履行約定,如果一方想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只能走法律程式,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法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起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時效是一年,起訴要準備一份訴訟狀及對方違約等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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