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返還房屋的訴訟時效是怎樣
目前是三年訴訟時效。你可以要求對方還款,自購房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內不還款的可以到法院起訴對方。
經濟適用房買賣最新政策;
1、經濟適用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規定滿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把經適房轉為商品房後就可以合法銷售;
3、目前還未滿5年情況下,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定向安置房買賣相關政策;
1、如果不是定向安置戶而購買定向安置房是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2、定向安置戶在取得產權證契稅證後的6個月時間內,您可以向我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如果安置房的地已歸為國有土地的話,那棟房子是可以辦到產權證的,如果安置房為集資的土地,則是辦不到產權證的。
4、買安置如果只是自己住的話,合同簽得好的話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如果買來用於交易的話就有風險。
二、如何處理解除房屋租賃糾紛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
租賃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
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任何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最好的方式就是雙方協議解除,不需要 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才會訴訟解決。訴訟案件就牽扯到訴訟時效,不過只要在知道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要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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