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商品房預售糾紛
一、如何解決商品房預售糾紛
正確處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必須針對不同性質的糾紛採取不同的原則:
(一)標的權利瑕疵糾紛及其處理。
標的瑕疵在商品房預售糾紛中佔有相當比例,常見的標的權利瑕疵問題和質量瑕疵問題。標的權利瑕疵主要是抵押問題和權利證書,有如下三種處理方式:
1、已經交付並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擔保或要求退房;
2、已付清房款但沒有交付的,購買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擔保;
3、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購買方在享有知情權的基礎上,與開發商協商解決。
(二)標的質量瑕疵糾紛及其處理。
質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積縮水、質量標準與宣傳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個別地方影響正常使用等。對於存在質量瑕疵的預售房屋,司法解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如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但該規定,過於規範,不利於操作,仍須進一步明確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範圍。
如果由於開發商的虛假宣傳影響購房方購房意圖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如開發商在出售某一棟房屋時,對購房方說,該房前面建一層門面房,某甲因看中該房前面視野好,於是購買二層商品房一套,後來,該開發商為賺取更多利潤,將一層門面房改為二層,此時甲有要求退房並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另外,開發商售房過程中所作的承諾與實際不一致的,法律應規定開發商承擔支付房款20%以上違約金,因為在購房過程中,購房方一般處於弱勢地位,合同中一般對此違約沒有約定,同時有時該類違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致使該類違約出現後,無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二、遇到商品房預售糾紛怎麼辦
引起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糾紛的原因具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資金不到位,有的因預售方將已預售房屋轉賣而引起等。對於此類糾紛,2003年司法解釋規定了購房方催告權和解除合同權。對於此類糾紛,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從切實維護購買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開發商在催告後三個月內履行的,同時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如果預售方在經催告後三個月內仍不能履行的,購房方有選擇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可比照房屋價格上漲或實際損失計算)的權利。
(三)對於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約定違約金數額,可按照已付房款額比照銀行逾期還款罰息計算。
鑑於商品房預售制度尚不完善,在雙方交易過程中造成了許多紛爭。這些糾紛產生的原因較為複雜,且以群體糾紛為主,在處理上難度也較大。因此當您遇到此類問題時,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避免可能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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