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現滲漏誰來負責
要是購買的商品房出現滲漏情況的話,無疑會嚴重影響到自己的生活使用,而這樣的問題也需要儘快的得到處理,避免將損失擴大。但對於商品房出現滲漏的責任,大家知道應該由誰來承擔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商品房出現滲漏誰來負責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由上可知,房地產開發公司對你房頂防滲漏的保修期應當為5年。如果你的房子尚在保修期內。你有權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發出保修通知,如房地產開發公司我行我素,你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二手房購買後出現質量問題誰負責?
對於兩手房的質量問題,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若出賣人在簽訂合同時對質量問題並不知曉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責任,當然,房屋存在嚴重的隱患質量問題能危及到生命財產安全的除外。如果房屋還在新建商品房質量保修期內的,買受人可要求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免費維修。
第二、《合同法》第52條第一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若出賣人在簽訂合同時隱瞞了房屋有質量瑕疵,則可能構成欺詐,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撤銷合同,並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防範此類風險,本站小編提醒購買二手房的市民,訂立二手房買賣合同時,最好讓出賣人對房屋出售時的質量狀況作出書面說明,或者由房屋買賣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對房屋保修責任進行約定。
在商品房出現滲漏的情況時,需要儘快的進行處理。而此時若還沒有購買該商品房的話,那麼建議最好就不要再購買了。而要是在購買之後才發現滲漏問題的話,如果在保修期內的,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修理,而要是開發商不進行處理的話,那此時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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