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的侵權責任誰來負責?
一、樓上漏水的侵權責任誰來負責?
如果是在保修期內的,由開發商負責,超出保修期限的,如果是供水單位責任的,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不是供水單位責任的,由業主負責。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裝置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二、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權責任就是屬於因他人的過錯而導致另一方受到傷害或者損失,一般在認定此責任時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來進行處理,對於樓上漏水就要確定是否在保修期內,是否因業主的過錯而導致房屋漏水,只有責任認定清楚,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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