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以不勝任為由辭退員工怎麼辦?
一、集團以不勝任為由辭退員工怎麼辦?
公司以我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若是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解除合同應當滿足哪些條件?
1.員工的崗位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和考核標準。
2.公司要證明員工無法勝任工作。
3.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崗,是要經過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雙方合同約定為評判標準,通常體現在崗位職責描述績效考核標準中,本案中老王的勞動合同中並沒有具體可量化的崗位勝任要求,也沒有績效考核。事實上是公司由於自身原因進行大規模裁員,老王的工作才因此暫停,公司要有證據證明該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要求”,那麼就要先證明所謂的“崗位要求”是什麼,只有對“崗位要求”進行量化和標準化,才能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評價,從而得出勞動者是否符合崗位要求。所以實際情況與公司主張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分析,如果是違法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如果是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解除合同需要證明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員工的崗位有明確的工作內容和考核標準,提前一個月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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