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試用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在試用期內,經證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不能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辭退條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總結: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首先,按照法律中的要求,單位需要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這也是允許的,但同時也要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進行才做,也是不允許隨意進行辭退,損害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在辭退的時候,同樣也是需要按照單位的要求辦理手續,另外也需要根據實際工作的時間支付員工相應的工資報酬才行。
試用期內的員工並不會因為不是正式的員工而沒有法律上的保護,此時我們如果是試用期的話,一定要注意在試用期內被辭退或者是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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