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試用期算嗎?
一、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試用期算嗎?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試用期也是算的。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規定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即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試用期被辭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如果員工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況,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補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哪些?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如果可以認定職工被迫辭職的話,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也是可以要求單位作出經濟補償的,同時還可以要求單位作出賠償金。工作過程中單位與職工之間產生矛盾其實很正常,對此我國也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在遇到勞動方面的糾紛時,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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