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當勞動者碰到以下幾種情況時,即便是自己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拖欠或剋扣工資;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等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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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要承擔哪些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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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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