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一、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進行賠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內公司不給工資怎麼辦?
1、通常,單位欠工資,有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客觀原因是單位一時資金週轉困難甚至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按時發工資,這種情況要體諒單位,但是也不是無限度地體諒,單位要確保員工工資為首位考慮要素,確實是無法繼續經營,要考慮如何妥善安置。
2、如果是主觀原因欠工資,如習慣性拖欠或者惡意拖欠,把員工的工資作為一直要挾,或者長期挪用工資用於其他用途,則員工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包括試用期員工)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公司應該給予員工足夠的理由,由於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困難等客觀原因導致拖欠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在保證自己利益的前提下,適當的延長單位發工資的時間,體諒公司。若是由於單位主觀原因,不發工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全額支付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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