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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沒有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我國的勞動法中有規定,國家是強制要求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單位不予職工員工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屬於違反法律的行為,依法應該對單位進行處罰。那麼關於沒有勞動合同工傷賠償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沒有勞動合同工傷賠償

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一)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按勞動部規定是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保持勞動關係的時間的年限。首先,本單位工作年限要求是“同一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在其他單位工作的年限,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一般不應計人本單位工作年限。其次本單位工作年限應當是“連續工作年限”,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多次建立或結束勞動關係的,不能將多段工作時間予以合併計算。在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法》予以分別處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月工資水平。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勞動者的月工資標準,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三)社會職工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工資較高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作出一定限制,勞動者月工資如高於用人單位所作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實行基數封頂和年限封頂雙重限制,經濟補償金基數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經濟補償金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沒有勞動合同工傷賠償的規定是怎麼樣的?第一,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合同,也就是説雙方沒有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首先存在過錯的行為,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第二工傷的賠償照樣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