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孕期請病假規定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女職工,因為在工作的時候,可能會有懷孕生子的情況發生,所以勞動法也規定了關於女職工孕期的內容,如果在工作期間懷孕產子的,是可以要求休假的,有專門的孕期和產期的規定。那小編今天就給大家講一下關於最新勞動合同法孕期請病假規定的內容
一、最新勞動合同法孕期請病假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其他就沒有什麼關於孕期的規定了!!!!
對問題補充的補充回答:
首先我想和你説法律不可能規定你想象的那麼詳細。
其次, 如果是正規醫院開具的診斷書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職場上,女性因為懷孕、照顧孩子耗費精力,在同等的條件下較於男性或者未婚女性處於劣勢,讓已婚女士苦惱不已。為此,我國出台了許多法律保護女人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權益,例如《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這些法律的出台,極大地保護了女性的合法權益,約束了用人單位。然而在現實中,也有一些女性拿懷孕做擋箭牌,不好好工作,在用人單位找上門來時,拿出一張“妊娠化驗單”提出各種要求,一些用人單位鑑於法律規定,有些無奈。那麼,懷孕真是準媽媽們的“護身符”真的那麼厲害,讓準媽媽們完全放心,沒有任何顧慮嗎?用人單位果真“束手無策”麼?其實不是的,下面法官選取三個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告訴準媽媽懷孕的“護身符”並非萬能,正確理解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法律內涵。
最新勞動合同法孕期請病假規定內容中,如果説女職工懷孕超過七十天的,那麼用人單位不可以給安排延長工作時間,或者是夜班的規定,如果懷孕到了一定的階段,不能工作了,可以休孕假,最少為九十天,這都是勞動法中規定的詳細內容,用人單位不可以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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