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高空墜物犯罪嗎?
高空墜物是屬於侵權行為,造成了財產損害的,被害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造成了人身損失的,不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民法典》明確高空拋物責任分擔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行為倍受關注,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處理此類事件的結果也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拋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這裏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致人傷害或財產造成損壞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高空拋擲物品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壞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失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綜合上面所説的,意外造成高空墜物,對於物的管理人或者是使用人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會除外,只要是屬於意外而不是故意,那麼就不會上升到犯罪,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情況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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