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廠裏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發
一、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除非勞動者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麼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勞動者。
二、試用期辭職—般流程: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後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第4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三、試用期辭職是否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專業技術培訓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你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綜上所述,如果在試用期內,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還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勞動關係,但是如果在試用期內辭職,是可以馬上拿到這個工資的,是完全沒問題的,除非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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