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辭職有工資嗎,試用期辭職是否有工資
法律對試用期內的要求並不是太嚴格,在此階段,勞動者要是想要辭職的話也是可以的,但為了不損害單位的利益,要求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那麼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是否有工資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內辭職有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二、勞動者試用期辭職要賠償嗎
按規定:在試用之前就要簽訂好正式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就不能隨意解除。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5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一旦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找藉口隨意解除。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最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能以本單位的內部規定為依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辭職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在試用期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這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3、《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的條件被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損壞了企業的設備、工具或其他物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予以賠償。
4、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雖然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應該放下工作就走,應當配合用人單位搞好工作交接,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由此帶來經濟損失的賠償爭議。
根據上文的介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單位也是要按照其實際的上班天數支付其工資,換言之試用期內辭職的也是有工資的。而要是因為勞動者違法規定條件被單位辭退,同時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則還要對單位的損失做出賠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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