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對任何權利的主張都應該在一定的訴訟時效內進行,因法律對公民某項權利的保護都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超過了一定的時效,權利則失去了法律的保護。就加班費來説,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在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時,勞動者應該如何主張加班費呢?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答案,本文將一一為您揭曉。
一、主張加班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本條規定,加班費的主張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並且可以主張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加班費。
許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觀點,就是隻能主張近兩年之內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將被駁回。這是因為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因為勞動者離職後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為兩年,所以認為最多隻能主張兩年。
雖然相關憑證用人單位只保存兩年,但是勞動者仍然可以主張兩年以上的加班費,只要勞動者可以證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的事實;但是,如果勞動者證據不充分,需要用人單位予以證明時,可以以勞動者證據不足駁回其主張。
二、應該如何主張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依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本條又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話,即使用人單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所以,根據本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要主張加班費,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如果無法提供以上兩類證據只有口頭陳述而主張加班費的話,會因為舉證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動,從而導致敗訴。
用人單位如果有安排勞動者加班,那麼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如果單位不給加班費,勞動者可通過諸如勞動仲裁等法律的途徑來向單位主張。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這樣的問題,您要準備好有關加班的證據資料,然後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加班費。此時,如果您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的所闡述的事實,那麼仲裁委員會將很難支持您的訴求。為了能夠成功要到加班費,建議您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能夠事先諮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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