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如何辭退職工才是合法有效的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3.22W
律師解析:單位辭退職工合法有效的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過錯行為的;
勞動合同期滿,且未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勞動者不續簽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過錯行為的;
勞動合同期滿,且未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勞動者不續簽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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