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租方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租房合同租方違約責任是什麼?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在房屋租賃期間,哪些情形下租賃雙方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且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可適用法定解除,雙方當事人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和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房屋部分毀損、滅失的,依《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不支付租金。對於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當然,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三、租賃生活中出現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什麼?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範圍內的。
2、承租人應服從政府的號召,主動與出租人平等協商合同解除事宜。
3、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房屋租賃的情況,我們在租房過程中,一旦發現此類情況出現,要及時向房東反映,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果房東不肯解決,那麼我們有權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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