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哪些情形可以拒絕離婚
一、女方哪些情形可以拒絕離婚
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其中的例外情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是指下述兩種情況:
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女方拒絕離婚的怎麼辦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離婚協議需要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方才有效,而且辦理登記離婚,必須經得對方同意,否則無法辦理,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你只能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但法院是否判決離婚要看你們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這個就需要你提供證據證明了。
如果女方不同意離婚,如果夠離婚的條件,當然也能離婚。離婚的條件,即婚姻法上規定的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確已破裂一方不同意,也應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其一條件達到,就能判決離婚。
夫妻離婚原則上需要當事人自願,因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其實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可以拒絕對方提出的離婚要求。不過,在一些情況下,由於已經造成了夫妻雙方感情的完全破裂,此時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即使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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