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加班工資時效是多久?
一、勞動者加班工資時效是多久?
勞動者加班工資時效是一年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本條規定,加班費的主張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並且可以主張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加班費。
許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觀點,就是隻能主張近三年之內的加班費,超過三年的加班費將被駁回。這是因為《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因為勞動者離職後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為兩年,所以認為最多隻能主張兩年。
二、加班費規定是什麼?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話,即使用人單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所以,勞動者如果要主張加班費,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如果無法提供以上兩類證據只有口頭陳述而主張加班費的話,會因為舉證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動,從而導致敗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於勞動方面的一些爭議,勞動者或者説是用人單位是可以選擇合法的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的,比如説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但是勞動仲裁的話也是有仲裁時效規定的,也就是一年的時間。所以勞動者本人肯定是需要把握好具體的時間方面的限制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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