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構成要件
軍人違反職責罪2.31W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行爲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身份的人犯盜竊搶奪武器彈藥、軍用物資罪,按刑法的規定處罰。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以非佔有爲目的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使用權、管理權和武裝部隊戰鬥力的物質保障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軍職人員對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盜竊搶奪的下列行爲:
1、盜竊武裝部隊的武器彈藥、軍用物資;
2、搶奪武裝部隊的武器彈藥、軍用物資;
3、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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