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3.09W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指揮人員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面臨被敵人包圍、追擊或者陣地將被攻陷等危急情況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據當時自己部隊(分隊)所處的環境、作戰能力及所擔負的任務,有條件組織救援卻沒有組織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戰鬥失利的;
(二)造成陣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圍嚴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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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臨陣脫逃罪概念
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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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叛逃罪概念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職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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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違抗命令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不是故意違抗作戰命令,而是由於客觀條件限制行爲人不能完成戰鬥任務的,或是執行錯誤命令而導致戰鬥失利的,或者違抗的是上級與作戰無關的指示的,不構成違抗作戰命令罪。 二、區分違抗作戰命令罪與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界限 違抗作戰命令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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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立案標準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爲。軍隊房地產,是指依法由軍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於營房保障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着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